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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山东天矩律师的专业素质,促进业务交流与合作,积极践行《律师法》要求,配合国家“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响应司法部“创先争优”的活动号召,充分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23日开始,利用自身办公场所会议室,于每周五下午3点举办“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法律大讲堂”系列公益讲座。
法律大讲堂有四大特点:一是免费,该系列讲座属公益性质,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开放性,活动向天矩所外的律师及其他对此活动感兴趣的社会人士开放;三是长期举办,除节假日外,每周一次;四是实力雄厚的专业队伍,有二十余名执业律师作为主讲人参与。
    联系方式:0533 - 3113707    邮箱:sdtjlaw@163.com
商标法重点内容讲座
主讲:朱德遵
时间:2011年9月17日 9:00
地点:天矩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

商标法重点内容讲座

 

一、商标的概念和与商号的区别

商标,俗称牌子,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商标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比如我们耳熟能详的“中华”、“海尔”“哇哈哈”等等,这些都是非常有名的商标。

注意商号与商标的异同点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当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该名称通常被用以在文件上署名。

两者的区别

商号与商标的相同点

1、都具有区别的功能

    商号和商标都能够将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很好地区别开来。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色,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相混淆。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表现了经营者的人格性和经营性,其目的是将自己的营业与其他人的营业相区别,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

2、都具有显著性

这是由商号与商标都应具有区别的功能决定的。因此,在选择上都应具有科学性、显著性的特点。

3、都是产权的标志

  商号和商标都是产权的一种标志,而尤其商号更是代表着企业的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商号和商标都凝聚着企业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心血,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商标与商号视为财产权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防止他人盗用或冒用,以切实保护商标与商号所有者的利益,维护合理的经济秩序。

4、都具有排他性

    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独占的权利,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号经登记后,在一定地域内,也具有排斥同行、及其他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商号或类似商号的效力。

5、都具有可依法转让性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刊载在商标公告上,此项转让行为即可生效。

  

商号与商标的不同点

1、功能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适用法律不同

  在我国,商标制定有专门的《商标法》,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商标权受《商标法》保护。

    我国并没有制定关于商号的专门法律,商号的注册和使用主要是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的,商号权的保护也仅是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3、地域效力和时间效力不同

   商标权的保护有一个法定的期限。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而商号权并没有法定的期限,它与企业同生同灭。

   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或更大的范围,而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二、商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商标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依据商标所使用的对象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是指适用于各种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比如可口可乐、宝马、奔驰、联想等等。

2、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比如中国“民航”、苏宁电器、阳光保险等等。

依据商标的表现方式和构成要素不同,可以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1、平面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的组合等互相组合构成的商标。

2、立体商标是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依据商标的功能可以讲商标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比较有名的佛山陶瓷、绍兴黄酒、长白山人参等。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品质的标注。比如国际羊毛局注册并且负责管理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注册。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为具有监督能力的机构、协会;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为一般的团体、集体。
2、证明商标一般直接用于经济活动中;集体商标则只供集体成员间使用。
3、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拥有商标所有权,但没有使用权;集体商标的成员拥有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
4、有些集体商标也用于经济活动中,如奥委会标识、篮球协会标识等。
 
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南海金沙五金”,五金行业集体商标第一例,由佛山市南海区五金行业协会申请。
 
三、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与其他财产权相同,商标权也可以基于转让合同和集成等方式继受取得。

四、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对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申请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个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前线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申请日的确定

1、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二)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决定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例外:两种商品的商标采取强制注册: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商标使用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区别
1、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使用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未经注册的商标享有的非排他的使用权。

2、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又称为商标所有权。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没有注册的商标,使用人也享有使用权,只是不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已。

(三)申请单一性原则
即一件申请只能就一件商品上申请一个注册商标,若提出两项以上的商标申请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五、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依据商标法第19、20、2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关于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2、申请的类型。除了注册商标需要申请以外,下列情形也应当进行申请:

(1)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适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需要改表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

(二)审查和核准

1、初步审查及公告

(1)初步审查合格的,即给予公告。

(2)初步审查不合格可以补正和修改的,商标局可以掀起15天补正、修改。

(3)不合格且不能补正修改的,予以驳回并需要说明理由。

2、异议和对异议的处理

(1)异议主体。对初步申请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2)异议裁定。对于通过初审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3)申请复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4)起诉。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3、注册并公告

(1)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经裁定意义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六、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其中专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这个专用权派生出来的。

一、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又称为商标所有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使用许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进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排他许可。是指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进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3、普通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三、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该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

四、续展权。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也就是说商标权届满后的6个月内商标权人仍然享有商标专用权)。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五、标示权。

标示权是指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六、禁止权。

商标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七、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假的)。包括四种情形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康师傅与康帅傅)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为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这种行为有成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必须是又将商品投入市场才构成侵权,如果只是自己使用,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兜底条款,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认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认定为例外,但实践中大量的驰名商标都是通过法院认定的。法院在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设计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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