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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有四大特点:一是免费,该系列讲座属公益性质,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开放性,活动向天矩所外的律师及其他对此活动感兴趣的社会人士开放;三是长期举办,除节假日外,每周一次;四是实力雄厚的专业队伍,有二十余名执业律师作为主讲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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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
主讲:谭娜
时间:2012年11月10日
地点:四楼会议室
课件:

   

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

谭娜  律师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电话:13583381988

邮箱:676426504@qq.com

 

     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背景

  • (一)社会发展的需要。

 

  •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 (三)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

           着重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诉讼效率三个大的方面,对具体的原有法律规定做了细致的修改。

修改的指导方针

  • (一)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 (二)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三)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 (四)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五)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问题暂不规定。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1.主要针对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             2.当事人,法院。(出具收条、超期)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二)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 1.       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 2.       增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  
  • 3.       限制(公民代理):取消“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三)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环保、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适用范围:

  •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损害”的概念含义很广,包括人身伤害、财产减少、利益丧失,还包括将要发生的危险。“比如,环境污染有潜伏期,潜伏期也可以提的,不是非等到危险发生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对于群体性损害,如果公民个人想提起诉讼,但困难重重,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能力的其他人也可以帮助诉讼。包括诉讼代理制度,这些现行法律中都有,现行民诉法欠缺的仅仅是自己不是直接受害者,但想以自己的名义代受害者提起诉讼。(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2.、起诉主体(除个人)

  • 法律规定的机关
  • 有关组织
  • 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万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左右叫“民办非企业单位”,此外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种情况,法工委经过慎重研究,将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的规定修改为“有关组织”。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四)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统一了非涉外和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    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扩大了连接点,增加规定“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的地点”。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五)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一百一十九条: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 2.       明确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人民法院诚实信用原则)

旧有的关于此条的规定:

  • 一百一十一条:(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一百一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六)完善保全制度
  •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1.   增加行为保全:可以裁定责令被保全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公益诉讼、知识产权、环境保护)

 

  • 2.   在原先诉前保全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以下修改:

    (1)增加规定仲裁前可以申请保全;

    (2)明确规定了保全的管辖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如果驳回保全申请,应当用裁定形式

    (4)现民诉93条15日内应当起诉,延长为30日。

   

明确了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用裁定形式

  • 原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明确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使用裁定。
    将原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七)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针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 1.   撤销之诉(以前:参加诉讼;执行异议—如被驳回,再审)

      原民诉第五十六条款一: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款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主体条件:第三人。(该参加诉讼没参加)
  •     适用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     时效:六个月。
  •    管辖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
  • 2.对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制裁。(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八)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 1.  增加先行调解:适宜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122条)

 

  • 2.  增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主要针对人民调解协议。
  •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九)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
  •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担保物权
  • 1.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2.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 3.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十)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 1、(07再审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新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2、再审的范围有所变化,适当限制再审情形。
  • 将原179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十三种情形,改为第二百条。其中,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删去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将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由原来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改为申请人申请再审。
  • 3.  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经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申请依法处理后,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4.  规定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 5.  申请再审的期限(新205条);从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6个月;贪污受贿的案件从原来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6个月

 

增加了调解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 将原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
  • 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十一)完善执行程序
  • 1.强化执行措施。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新240条)

 

  • 2.、制裁逃避执行行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执行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扩大了协助执行的主体范围。将原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改为114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单位“

 

  • 4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5适当放宽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

 

  • 6执行方式:拍卖、变卖 先后顺序(新247条)。
  •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维护司法公正

  • (一)完善回避制度(第44条)
  • 1.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 2.增加规定,与审判人员有特殊关系的“诉讼代理人”的回避;
  • 3.增加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4.增加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维护司法公正

  • (二)限制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的交办

 

  • 1.  从适用情形上,将下交管辖权的前提限制在“确有必要”。

 

  • 2.  从下交管辖权的程序上,增加报批程序,即上交下“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 新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原39条“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改款不变)

     

二、维护司法公正

  • (三)完善证据制度
  • 1.   增加电子证据。
  • 2.   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
  •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    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规则》过期:失权

  

二、维护司法公正

  • (三)完善证据制度
  • 4.、证据保全:诉前或仲裁前。管辖法院。
  •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所申请人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5、保障证人出庭。
  •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6、完善鉴定程序(见76、77、78、79):

  • (1)在鉴定程序的启动上,增加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
  • (2)在鉴定人选任上,增加规定了当事人的选择权;
  • (3)增加规定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对于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 (4)增加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   

 

附:76、77、78、79

  •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维护司法公正

  • (四)完善第二审程序 (165、170)

 

  • 1.明确二审的开庭审理的条件。
  •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只能一次)

二、维护司法公正

  • (五)完善裁判文书制度

 

  • 1.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

 

  • 2.  裁判文书公开。
  • 增加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

    即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二、维护司法公正

  • (六)强化法律监督

1.扩大监督范围。审判和执行全过程

2.增加监督方式。检察建议

3.强化监督手段。调查权

  • 相关条文:
  •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六)强化法律监督相关条文

 

  •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提高诉讼效率

  • (一)完善送达制度(121、125
  • 1.进一步明确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要求。
  •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2.完善留置送达。原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 新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即增加规定电子送达。

     

 

 

三、提高诉讼效率

  • (二)增加规定:

 

  • 1.  公司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应诉管辖。
  • 增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理法院无权管辖。
  • 原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提高诉讼效率

  • (三)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新133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 1.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 2.  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 3.  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 4.  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三、提高诉讼效率

  • (四)完善简易程序
  • 新: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注:( 不以城乡区分   38114×0.3=11434.2

 

  • 1.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 2.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   
    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4.  增加程序转换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三、提高诉讼效率

  • (五)完善督促程序(原194改为217

 

  • 1.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

 

  • 2.增加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执行和解

  •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将原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改为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法规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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