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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主讲:谭娜
时间:2013年10月19日
地点:四楼会议室
课件:

    

解读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6票赞成,3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于1993年、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商标法实施以来,对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注册量分别为1054万件、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09万件。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商标法的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等。

时隔十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立足于国内实际需要,认真总结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从适当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商标审查时限等方面,为方便申请商标注册、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商标应有功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从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规定;从增加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次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方面特别是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随意性大,审查时间拖得较长,一件申请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获得核准也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需要四到五年,甚至有的商标注册申请十年都没有核准,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也不过只有十年。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建议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

为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对商标审查时限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法律规定的时限要切实可行。基于以上考虑,参考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本次修改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优化申请方式,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为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一是根据实践需要,删除了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必须是“可视性标志”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是明确了“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三是明确了电子申请的效力,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三、完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以制止他人复制模仿、“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对事实的确认,认定结果只在争议案件中有效。但是,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为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得到国家认可,误导消费者。一些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和其他弊端。

针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此次修改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以对这一制度的本质进一步厘清,正本清源。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二是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认定情况作为处理涉及具体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三是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对商标进行合法的广告宣传并不禁止。

四、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简化程序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有的意见提出,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简化程序。为此,此次修改商标法从以下方面对异议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对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进行了适当限制,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是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不能申请复审,而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

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遏制商标侵权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一是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针对实践中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日益增多的情况,增加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针对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此次修改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是为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考虑到很少有工具是“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此次修改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的对象,由“专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四是减轻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增加了有关文书提供令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六、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禁止恶意抢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次修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实践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他人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注册等,严重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此次修改增加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

二是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规定给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三是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实践中,有的人“傍名牌”,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此次修改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七、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倡导诚信经营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活动的具体规范未作规定。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此次修改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活动进行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是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三是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

四是明确商标代理组织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防止其申请商标注册牟利。

五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还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之所以商标权利意义重大,不仅仅是商标权的背后实际上是企业市场份额的竞争,商标战略同时也是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因此,只有全社会提高对于商标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才能更好的实现经济的增长。谢谢大家!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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