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电话:0533 - 3113707
传真:0533 - 3113707 - 800
邮箱:sdtjlaw@163.com
地址: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0号楼8层(金融创新谷A座)
辩护律师积极争取,最终当事人定罪免刑
浏览次数:6871 次
相关律师: 朱德遵  
专业领域:业务三部

 

            2012年2月份,我代理的一起普通故意伤害案件。我的当事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事关系,因为工作中的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在厮打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用木棍将对方打成轻伤。

          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凿,关键是量刑。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已经积极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且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同事关系,与其他案件比较情节较轻。我的当事人在平时的工作中勤勤恳恳,为人忠厚老实,以前从未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这次事件属于事出有因,并且双方都存在过错。结合以上影响当事人量刑的因素,我认为判处我的当事人缓刑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后来,在与当事人沟通中我了解到,当事人的孩子今年也就是2012年马上面临高考,成绩很出色,并且有志于报考国防院校。如果我的当事人被判处缓刑,那么对孩子以后的高考政审将会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到孩子以后的发展。父亲犯了错,让孩子也受牵连,孩子是无辜的,想想心里实在不甘心。

        于是我把这个情况及时反映给法院,多次与法院沟通,并且通过学校老师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不耽误孩子以后的成长和发展。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的特殊性,判处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也就是定罪免刑。

       法院对我的当事人判处定罪免刑,主要意义有两点:第一,我的当事人不存在缓刑考验期,更不存在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制度而撤销缓刑、执行实刑的问题;第二,对我的当事人定罪免刑,更重要的意义是避免了对当事人孩子以升学、工作的负面影响,使其不会因为父亲的错而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有所牵绊,使青少年能够健康发展。

     法院每年判处定罪免刑的案件数量极少,这样的一个结果,对我的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孩子来说都是一个可喜的。

      作为辩护律师,能够取得这样的辩护效果,本人也感到十分欣慰。

上一篇: 种子打假案件介绍
下一篇: 喘定用量过多,不良反应造成病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