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电话:0533 - 3113707
传真:0533 - 3113707 - 800
邮箱:sdtjlaw@163.com
地址: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0号楼8层(金融创新谷A座)
从一起雇佣合同纠纷看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
浏览次数:4226 次
相关律师: 谭娜  
专业领域:业务五部

                                                            谭娜律师: 13583381988(手机)

  0533-3113707-800 (传真)

    http://www.sdtjlaw.com/

       当事人唐某(本案的委托人)是莱芜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2010年7月来淄博务工,2010年9月8日,在张店区火车站劳务市场寻找工作时经人介绍,从事周村轻纺科技城B区一层隔珊吊顶工程。9月25日下午5点左右,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从两米多高的架子上掉下来,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和腰部受伤。唐某的家属虽然多次与承包该工程的建筑企业就医药费以及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都没有任何结果。为此,唐某找到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拿到此案首先相信了解案情、对案件性质进行分析,并亲自与负责该工程的建筑公司出面协商,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经历了从立案、到追加被告、到三次开庭审理、到案件判决总共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期间双方多次进行交涉,几次几乎要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本案是四个被告,彼此间相互推脱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八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比较多发的雇佣合同纠纷案,案件反映了很多问题。

对劳动者而言,在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地、尽可能多的搜集、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以免遭遇维权时证据不足的尴尬。

     对建筑企业而言,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并且有充足的、能够进行相应资质施工的员工,但由于目前用工制度很不完善、过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很多都是临时找人即从事工程建设。本案原告唐某仅仅是一个在家务农的农民,在被招用后、上岗前未对其进行过任何操作方面的培训,也没有对其进行过任何安全教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即从事装饰装修,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事故隐患.事故一旦发生,给建筑企业本身也带来相应的损失。对此问题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的标的额一定的比例为员工投保。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上一篇: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如何处理的案例
下一篇: 婚姻法解释三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