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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停电致婴儿在保温箱死亡,医院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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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王爱民  
专业领域:业务二部

新闻背景:

         2012年12月3日1时40分,河北省献县妇幼保健院突然停电,6时30分才启动应急发电。保温箱里一名新生男婴苦捱5小时后,出现发烧、打喷嚏等感冒症状。4日,男婴突然呼吸困难,于5日凌晨在保温箱里死亡。家属称,停电期间医护人员未采取有力措施,婴儿死亡后医院也不能出具相关的护理记录。但医院认为停电是不可抗力,医院的条件就这样,要求家属进行尸检或起诉。此后,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下和当地监察部门的介入下,医院与家属协商赔偿12万元。

        律师观点: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都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的停电不应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一般来说,大面积的停电都有电力部门的通知。如果电业部门疏于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用户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报道中虽然没有涉及电力部门是否通知的问题,但从处分电工的结果看,可能存在电工接到通知未引起重视和及时下发各部门的过错。从近五个小时才开始启用备用电源发电的事实来看,本案确实不是天灾而是人祸,绝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表现在三大方面:首先是停电前没有通知各部门和科室,停电后没有及时启用备用电源发电。此过错主要是医院管理存在漏洞引起的。掌握着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机构应具备起码的临时停电应急机制。事发医院在停电后没有及时启动该应急机制显然存在管理过失。若新生儿的死亡与停电造成的暖箱内温度降低和供氧等设施失效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院的过错明显,其赔偿责任是必然的。其次是在医院没有启动紧急应急措施的情况下,儿科的医务人员对停电所造成的影响估计不足,怠于采取补救措施。新生儿自身产热功能差,很容易受外界温度的影响。且本案的新生儿存在出生时面色青紫的窒息症状,受凉情况下极易产生新生儿肺炎等病症。而停电并不必然造成孩子受冻,医务人员完全可以采取热水袋等物理加热的措施,甚至将孩子抱于怀中也不至于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本案中的家长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孩子在已经不热的暖箱中受冻而不能给予其帮助,能够给予孩子帮助的值班医务人员却因认为很快就会来电而疏于采取补救措施,这就违背了将孩子置于暖箱中吸氧以度过初生时的危险期的初衷。第三点是医务人员没有尽到严密观察新生儿病情的注意义务。孩子的输氧管道中没有了氧气、孩子停止了呼吸等情况均是家属发现的。作为专业人士的医务人员,应当知道停电会造成供氧系统的瘫痪,应积极采取氧气袋、氧气瓶供氧的方式来保证孩子的氧气供应。而本案的现实是,孩子不但没有得到输氧管道的氧气,反而因为氧气导管的障碍影响正常的呼吸。孩子的缺氧应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最好通过尸检来确认孩子最终的死亡原因,这一点院方的解释是科学的。本律师认为,本例即使不尸检,孩子的死亡与医院医疗过失和管理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必然存在的,医院应当对于孩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高精度的技术和设备应用于临床,这都依赖于稳定而正常的供电。作为全天候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来说,配置应急供电系统是最基本的条件,而不是院方所称的“医院的条件就这样”。一旦遇到停电、电力不稳等紧急情况,医院应确保第一时间恢复电力供应,否则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比如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试剂会失效,正在进行的手术、检查等诊疗措施会中断,技术数据会丢失,供氧系统会瘫痪,急救仪器设备会停运等等。所以,本案的教训非常深刻,医疗机构一定要引以为戒,在保障电力等后勤供应的同时,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等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素质教育,防患于未然。

        作者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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