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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一法律顾问】有了公证遗嘱,为何还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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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谭娜  
专业领域:业务五部

2017年10月15日,谭娜律师到文昌湖区张家村针对一村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行继承法讲座,以案释法讲到关于继承的案例:

叶某和陈某是姨表兄弟,王老太太是他们的外婆,1976年,王老太太和他的丈夫(也就是叶某、陈某的外公)共同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内容是:

1、他们1962年在自己宅基地上建的老房子由其外孙叶某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2、叶某和叶某的母亲给付陈某和陈某的母亲300元的盖房物料费、人工费,作为对他们建上述老房子所付出的人力、物力的补偿;

3、叶某的孩子要随其外公(王老太太丈夫)的姓氏。

为了防止他人将来和叶某争房产,2004年,王老太太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此时,王老太太的丈夫已经去世):重申了老房子留给叶某的意思;并且,当着律师和公证人员的面很清楚地表明:300元补偿费在1991的时候叶某和叶某的母亲已经给了陈某和陈某的母亲;这份公证遗嘱也没有再提及叶某的孩子要跟叶某外公姓的问题。

但是,陈某认为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无效,老房子他也有份,并且,阻碍叶某在老房子上建设新房。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败诉,他应当赔偿叶某拆除老房子、阻碍建新房所遭受的损失1.9万元。

律师解答:

1、在法定的五种形式的遗嘱终,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如果两份公证遗嘱的内容不一致,以时间在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代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均合法有效;

2、陈某提出,王老太太立第二份遗嘱(公证遗嘱)时,已经九十多岁,因此,意识不清、没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该说法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不能。因为,年事已高不是订立遗嘱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条件,是否能订立遗嘱要看老人头脑(意识)是否清楚,能否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受是受欺骗、胁迫)

3、300元补偿款假如未付,能否成为叶某丧失继承权的理由?

有可能导致叶某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附义务的遗嘱或者遗赠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义务,则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如果有附义务的遗嘱或遗赠,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定要全面、及时地履行遗嘱或者遗赠中所规定的义务。

案例素材源自:2017年8月19日,今日说法《公证之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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