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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发放征地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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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14 17:01:33
分类:法律法规

几年前,办过这样一个离婚的案子,让笔者颇有感触的是: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的、重要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征地补偿款是失地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也是其赖以生存的一道基本的屏障。尤其是在当前面临农村土地确权的大形势下,要更加重视对农村失地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8月,张某生育一男孩。在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前,张某就将户籍牵到了李某所在的村子。2012年底,张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向每位村民发放了4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后该笔补偿款被李某领走。

      由于李某对张某动辄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4月,无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14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张某于2015年4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应否判决双方准予离婚?

       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属于法定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因为:

      (一)双方自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至2012年5月登记结婚,此间仅短短八个月的时间,且李某经常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在庭审中,张某主张双方自2013年10月后开始分居,李某则认可双方自2014年4月开始分居。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现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因此,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二、对于村集体发放的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在庭审中,张某要求李某返还4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李某主张:该笔土地补偿款一方面是在婚后发放并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对于该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已用于日常支出,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但律师指出:本案中,征地补偿款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属于对夫妻一方丧失土地的补偿,即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
       (一)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来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的管理施行村民自治,对于征地补偿方案,只要经村民大会通过,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的一种补偿,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从上述规定来看,发放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即失地农民自身),而非夫妻双方或者农户家庭。

       (二)征地补偿款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本案中,由于张某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征地补偿款则是村集体对村民因被征收承包地、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一种补偿。因此,从其人身专属性上来看,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征地补偿款并未在列举性规定之中。因此,从对征地补偿款的立法本意、立法目的上来看,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个人财产,应当归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一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张某征地补偿款4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说,对于一个热爱、并且为律师职业而努力的律师而言案件本身并无大小之分,因为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对于所有案件始终内心存有的是相同的对待问题的专业精神和专业态度。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作出了规定: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该笔土地补偿款应属于该规定的其他财产,应当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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