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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受伤求医心切,手术做错间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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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王爱民  
专业领域:业务二部

        这是一个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件,代理人是本所王爱民律师。

        时间追诉到2005年7月20日,年仅30岁的小伙子李某因半年前打篮球的时候扭伤腰部,出现腰痛伴下肢麻木等症状,在家保守治疗无效,慕名到青岛的解放军医院就诊。

        检查了身体状况,说是腰4/5椎间盘突出很严重,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7月25日该院以腰椎间盘突出症L4/5诊断给予实施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手术还算顺利,没有什么意外。

        之后李某感到还是腰疼难忍,并且伤口处很疼。看到别的病人几天就能下地走路,李某很是着急,找过大夫几次,大夫说个体差异,慢慢就好了。在疼痛中李某于8月9日出院,按照大夫的说法回家继续休养。

        在家养了20天,李某的刀口处却越来越疼。2005年8月30日,李某因腰痛、行走困难到了当地一家大医院就诊,该院以椎间隙感染(L3/L4)、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术后(L4/L5)诊断收入院治疗。又是快一个月了,李某还是疼,大夫告诉他,间隙感染就是很疼。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感觉事情不对头,为什么我做了L4/L5的手术,L3/L4间隙却感染了。李某意识到可能是手术的问题,就决定回青岛的部队医院治疗。

        2005年9月22日下午李某从当地医院出院,次日再次到了青岛。检查后大夫确诊就是间隙感染,但大夫说是正常的手术后并发症,需要正规治疗。这一次住院治疗了91天,李某于2005年12月23日出院。

        出院后李某还是疼痛,前往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得知青岛部队医院的诊疗行为严重失误,手术错做间隙,手术名称前后矛盾,且造成术后感染。而在当地的那家医院,他应该知道李某的手术做错了,但鉴于同行的名声,没有告诉李某。做手术的大夫更不可能将实情告诉李某。

        李某又多次前往部队医院要求做出解释,但大夫对自身过错一再隐瞒。李某复印了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明明只写着做了L4/L5的手术,为何在CT和磁共振的检查结果中显示是L3/L4出现了手术后改变和感染呢?问大夫,大夫说L3/L4没动。李某愤怒了,决定起诉这两家医院。

        立案后,青岛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必须到青岛进行诉讼,但是另一家被告是本地的,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在任何一家被告的住所地进行诉讼。法院一审、二审都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终于进入实体审判,被告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进行了委托。2009年8月14日,手术四年后,李某拿到了淄博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称,术前诊断为L4/L5椎间盘突出,而手术后显示L3/L4椎间盘手术,且出现L3/L4椎间隙感染,故认为手术定位错误,该过错与患者的目前状况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部队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鉴定书送达了各方当事人,法庭通知开庭。再次开庭的时候,李某以及亲属都到场了,法庭通知说部队医院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正在邮寄过程中。没办法,人家有再次鉴定的权利。

        2010年1月13日,盼望已久的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出来了。法庭再次送达当事人并安排开庭。庭审中,部队医院的代理人再次强调自己的手术并没有定位错误而是两个间隙都做过了。淄博市、山东省的两级鉴定都没有充分听取院方意见,也没有仔细查看片子,我们要申请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李某则反问,手术前的一切检查结果显示L3/L4椎间盘是正常的,手术记录中也未记载关于L3/L4椎间盘的相关内容,怎么不是错呢?谁让你买一送一的啊?为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坚决不同意再三鉴定。

        此案已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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