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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件丢失亦能维权证据不足巧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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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王爱民  
专业领域:业务二部

        要过春节了,办公室来了一个湖南人小刘。简单了解,他是做炼油厂设备配件供应的,在淄博已经十年,是公司在北方地区的驻外代表。2008年1月20日,他们出售给滨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150套焦化炉扁平焰燃烧器。双方约定分四次付款,合同签订30%,货到现场30%,安装调试成功30%,一年质保期满10%。但购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调试合格后七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之义务,所余质保金10%亦未能如约支付。已经快两年了,对方一拖再拖,看来是不想给了。最近去了解了一些其他供货商,只要是卖给这个公司东西,回款没有超过60%的。这个湖南人愁眉苦脸,眼看春节快到了,怎么回家跟老板交代呢?自己的那点业务提成已经被财务扣下,没挣到钱,无法养家糊口啊。

        经过反复协商,我们决定先去找对方协调,发个律师函引起对方领导重视,以期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事不宜迟,次日是小年,我们就起程去滨州了。找到了一个副总,他述说了公司的诸多困难,说年前没办法,过完春节看看,但正月里不要账,犯忌讳,得等出了正月再看看能不能凑点钱把货款付了。我们听他的意思,根本没有任何诚意,湖南人说:去年您也是这么说的,已经一年了,来了十来次,我们实在是没办法了。最后,我把律师函留下,希望这个副总能够提请老总先付一部分货款。

        回到淄博,我们按照律师函函告的三天期限给对方副总电话,对方答复只有两个字:没钱!

        眼见着过春节了,小刘要回湖南,春节前立案来不及了,但节后必须最快速度立案,否则会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商议,小刘回去以后,把相关证据材料和委托手续,诉讼材料寄回来,我提前做准备,春节后尽快立案。

        过了正月十五,我们就一起去了法院。立案、财产保全,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我们查封了对方四个账户,其中有个账户里有100多万,刚好够我们货款。我们很高兴,承办法官还真不错,能够秉公执法。

        回到淄博,继续准备证据,等着开庭通知。开庭前,小刘来了,无奈地说:王律师,出大事了,我们的购销合同原件找不到了,只有复印件!我已经翻遍了湖南那边的档案,这边的住处也找了,就是找不到。在找律师之前,我去复印的,见过这个合同啊,怎么就是找不到了呢?

        作为一个买卖合同追索欠款的案子,原始合同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价款、付款方式、标的物的约定都在上边呢。当事人来委托的时候,带的是复印件,我已经询问清楚了有无原件,他说有原件!现在只剩下一个技术合同以及收到部分货款的银行票据存根,还有开出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底联。发票是根据付款期限分四次开的,看起来貌似买卖了四批设备。好在对方财务已经挂账,也应该抵扣了。经过商议,只好从发票入手,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抵扣查询。再次驱车前往,但我们得到的答案是对方根本没有认证税票,并且因为是机器设备类,属于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税款的,所以税务部门根本没有这几份发票的记录。

        只好再在其他证据上寻找价款信息。反复商议开庭时的质证策略。

        开庭了,我们称合同原件在湖北公司里,邮寄过来需要时间,这里是复印件,对方也应该有原件,可以进行核对,基本条款就是这么个意思,加之技术合同系原件,可以与买卖合同相互印证。令我们高兴的是,对方虽然提出来合同是复印件不予以质证,但对于购买我方设备没有异议!并且对方律师提出了关于设备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跟不上造成了其经济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的反诉。心中一块石头落了地,对方对于收到我方设备没有异议,对欠货款的事实也未答辩,这样是否已经付款的举证义务就在对方了。关于对方质量问题,显然是迟延付款的托词,并且早已经超过质量异议期限,反诉不应予以支持。

        休庭,法庭要求反诉方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择日再开庭质证原买卖合同。双方同意庭外和解。

        因我方已经冻结对方账户,执行没有问题。一旦判决我方胜诉,对方唯一拖延付款的方式是上诉,而上诉后定会维持原判。我们给出了不要求迟延履行经济损失的和解条件。对方权衡再三,放弃了反诉,签订了和解协议。当日,全部欠款以及诉讼费全额过付。

        合同原件一直没找到!

        本文作者、案件代理人:王爱民律师(女,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学法学双学历律师,中国致公党党员,联系电话138533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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