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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力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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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程晓东  
专业领域:业务三部

  实务中,用人单位出于降低用人成本等考虑未为其招用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囿于自身弱势地位,难以和单位进行有效谈判,一般被迫接受。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若单位无力承担或者采取各种措施规避责任,由于单位未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难道只能自认倒‌霉?非也!

    [律师支招]: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先行支付!

    [解析]: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由此来看,对于既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获得单位工伤赔付的员工,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先行支付。

    但是此处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该如何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7月1日实施)规定,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具备上情形的,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律师提示】

    此处的先行支付意味着人社部门要承担用人单位本该承担的责任,实践中人社局不可能非常主动、配合的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提交申请后人社部门不同意支付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以人社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给付之诉。

    俗话所“不能打无准备的仗”,要想告赢政府机关绝非易事,必须做好每一个细节之处,本人认为,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给付是依申请作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具体的本文的情况,需要提供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的证据,可以是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书,也可以在递交的申请书中明确要求人社部门给予书面答复,行政机关的答复材料就可以证实曾经提出过申请。

    2、必不可少的还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判令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单位无力支付而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

    3、需要当地的人社部门还有其他需要的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供。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人社部门的先行支付制度,可能使得索赔无门的工伤职工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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