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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失业能否成为请求降低抚养费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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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谭娜  
专业领域:业务五部

         法律只明确规定了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但是,并没有规定给付方经济状况恶化是否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对此,应当怎样处理?

        我们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3个因素:1、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尊重子女的实际需要;2、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

       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是:在夫妻离婚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如果给付方失业(或者工作不稳定),那么,能否成为其请求降低抚养费的事由呢?

       一种观点认为:失业不是重大或特殊的事件,并且在签订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时,能够同意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则表明其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对于其未来的经济状况有预期,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失业导致其无能力继续承担原有抚养费的情况下,要求降低不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在确定后,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生活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当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后,可以提起要求变更抚养费之诉。

        司法实践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降低事由有: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较低水平的生活,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2、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支付;3、给付方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抚养费。但恢复人身自由、经济能力后仍应当给付。

        笔者总结司法实践,得出以下结论:给付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式工作的情况下,应以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生活水平为准,根据给复付方的当前状况,可以适当降低;但是,如果,因给付方的父亲生病、需要有人照顾及花费治疗费,或者其在签订抚养协议时本身就无稳定工作,那么,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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