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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糖尿病人足部输入甘露醇外渗造成截肢医院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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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王爱民  
专业领域:业务二部

 

治疗经过

   委托人是省内某单位医院,因在2015年4月29日收治了一名糖尿病病人而引起医疗意外。

   当日下午,本单位退休职工徐女士因发烧、头痛、头晕就诊于该医院。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病史,因为是本单位职工,接诊医师也非常了解,热情接待。给病人测血压、量体温后诊断为高血压(危象)、糖尿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紧急给予降压治疗。因输液中血压持续上升,医嘱20%甘露醇250ml立即快速静脉滴入,护士遂开放第二输液通道,在患者的左足部静脉血管注射,输入甘露醇。患者血压开始下降,病情平稳,家属回家收拾东西准备住院。因值班护士未能及时巡视,输入甘露醇两小时后,方发现患者左足背肿胀,遂拔针,未处置。次日发现患者左足背出现张力性水泡,水泡周边有甘露醇结晶,应为液体外渗所致。经转入上级医院治疗三个月,因坏疽不愈,行左足半掌截肢手术。

患方观点

   某单位医院应对患者左足截肢的后果负有全部责任,理由是:1不应给糖尿病多年且取过静脉瓣的患者在足部静脉输入甘露醇;2因病情需要在此处输液的,应严密观察,谨防液体外渗刺激局部造成组织坏死;3发现外渗后应及时处置,不应拖延至次日发生严重后果才转院治疗。患者及其丈夫多次找医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万元。


双方协商

   律师介入后,首先了解病情,后经与委托人多次沟通,认为患方提出的观点基本正确,但医院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之后积极与患方沟通和协商,协议通过案前伤残鉴定确定损害后果,患方配合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律师希望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院方责任程度,但患方拒绝进行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鉴于医院经过多方咨询和集体病例讨论,也认为自身存在过失和不足,不再坚持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基本达成通过法院进行调解的共识。


司法处理结果

   患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调要求,周村区人民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单位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今后双方再无瓜葛,本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

 


律师说法

   1、院方医护人员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和不足,与患者截肢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患者糖尿病多年,自身体质因素是病情迁延不愈且逐渐加重的原因,甘露醇外渗是引起其足部坏疽的原因之一,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调解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双方的时间成本和处理成本,化解矛盾。

   2、人的生命健康无价,但法律上讲是有价的。因侵权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残疾等级和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性质等进行计算。赔偿的项目一般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本案的受害人和护理人员皆为退休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误工费和护理费部分法律并不支持。患者家属提出外地就医的饭费等亦不支持,但可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

   3、遇到人身损害类案件最好聘请律师处理。本案中,受害人一方未能主张残疾用具费却主张住院时买的生活用品的费用,经双方沟通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残疾用具费用进行了计算。

   4、人身损害案件,经济损失按照过错程度计算赔偿比例,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单独计算,不能按照比例。

   5、目前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对于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能够快速处理,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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