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强(化名)与张丽(化名)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双方于2011年5月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于两人名下各占50%的份额。2011年12月,两人一起出游时发生严重车祸,王强当场死亡,张丽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王强和张丽除了上述这套房屋外没有其他的共同财产,王强的继承人只有他的父母,张丽的继承人只有一个弟弟张峰。
事发后王强父母在张峰的协助下料理完了王强、张丽的后事,因为王强父母没有自己的房子便搬到了王强与张丽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内居住。但没过几天,张峰便上门找到王强父母,要求继承他们所居住的这套商品房。
赵琦律师点评:
一、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能够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按照死亡的先后顺序发生继承。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本案中王强先于张丽死亡,首先对王强的遗产进行继承。在继承前须对其遗留的财产进行析产,确定王强的遗产范围。本案中所遗留的房产一套系王强与张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王强只占50%的份额,故王强死亡时的遗产为该处房产50%的份额,此时王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王强父母和王强妻子张丽三人,应各自继承王强遗产的1/3。
三、张丽死后其遗产的继承。首先确定张丽死亡时的遗产范围为:原有房产的50%的份额加上张丽作为继承人从被继承人王强处继承的房产的1/3,而张丽死亡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张丽的弟弟张峰一人继承。
故本案的房产继承纠纷应由王强父母分别继承房产的1/6(1/2*1/3=1/6),其余部分即房产的2/3(1/2+1/6=2/3)由张丽之弟张峰一人继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作者简介:
赵琦律师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民进淄博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多年来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法律实务,实践经验丰富,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取得了良好的诉讼及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长期以来始终坚持“诚信做人,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作为执业目标,愿为大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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