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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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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王兵舰  
专业领域:业务三部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部法律于2015年12月27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就在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通过即将一周年之际,一起亲生父母虐待儿童的视频被网友通过互联网曝光。从一段43秒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孩子被置于冰冷的地上并遭冷水淋身,一边哭泣一边翻滚以躲避冷水,一名男子不断地将孩子拖拽到画面的正中间,儿童的遭遇让人痛心。随后该事件引起伊能静等多位明星妈妈的关注,一时间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事件再次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也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阶段在成长的过程中是其人生关键而又特殊的时期,无论是直接受到家暴,还是身处家暴环境下,都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的儿童现状》白皮书指出:“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民主的前途与命运”。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法律渊源,分散在《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框架中。

 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明确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出现的相对较晚。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但没有明确家庭暴力的含义。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并具有可操作性,意义重大。唯一缺憾是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没有突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及保护。

 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颁布了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还规定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至此,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家庭暴力行为涵盖了身体的故意伤害、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上限制等,同时确立了对妇幼、老弱病残的特殊保护的原则。

(图为:本文作者参加 “ 2016 山东反家暴论坛 ” )

    二、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经历了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有些不好的封建思想深深地毒害了人们,使得中国现在有很多人依然摆脱不了封建思想的束缚。诸如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思想专制、不尊重儿童的观念等封建家长制思想的残留,这些都错误地引导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棍棒教育。所以有很多国人都持有这样一些观念:父母有权通过训斥、打孩子的方式进行教育、管理孩子,而这样做才是为孩子好,自己的孩子打死也没事,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子不教父之过这些封建思想传统观念在社会大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使得很多父母认可“暴力训儿”,认为孩子是父母的、自己有权利打骂,不把打骂都当成暴力,认为打骂、体罚等暴力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则属于正常不算是违法。甚至现今社会有人还宣扬“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的教育理念。受社会传统文化影响,普通公民、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现象,也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社会大众一般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外人不便干预。同时大多数人也将家庭暴力理解为程度严重的伤害,在未成年人受暴案件中,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往往没有人或组织进行报告和干预。

 2、不和谐的家庭关系是未成年人直接遭受家庭暴力或间接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婚姻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子女离不开父母的经济支持。父母婚姻感情不和谐、社会生活压力大,导致很多父母将对婚姻的不满、对现实生活的不满转嫁到子女身上,子女往往因此遭受家庭暴力。如2016年6月份发生在杭州市的虐童案件,一位父亲把两岁亲生女儿打伤后,将孩子受伤的照片发送到网上,并扬言要打死女儿。照片中,一个两岁小孩浑身赤裸,胳膊、背部伤痕累累。经过调查,施暴者在2015年10月份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时孩子就由男方抚养、跟随男方共同生活。据女方介绍,离婚后男方曾有过两三次打骂孩子的行为,但都比较的轻微。这次打孩子也是男方为了报复女方离婚,把怨气发泄到了孩子身上。与此相同,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执、相互家暴,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子女也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其身心健康遭受到“静悄悄”的侵害。

    三、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8年至2013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调研,调研结果令人震惊。697起虐童案件中,一半孩子被虐致死。从家暴持续时间看,22.67%的孩子长期、反复的受到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达14年之久才被发现。例如,贵州11岁的女童遭受虐待超过5年,经常被用木棍吊打、缝衣针穿手指手臂、不给饭吃、开水烫头等,导致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营养不良、头顶大部分毛发不生。例如新疆关在羊圈三年的儿童,10岁只有17公斤,被解救时腿部肌肉萎缩,站都站不起来。

 可见,目前特别严重的孩子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是一般经常性的、轻微的和没有出现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暴力不是直接针对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常年身处其中,亲眼所见、所闻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比较隐蔽,还没有被公众关注,也没有引起重视。但是上述家庭暴力行为同样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创伤,有人称之为静悄悄的犯罪。因为心智上的不成熟,经常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孩子,虽然身体伤害不严重,但是心理、精神伤害是巨大的,被虐儿童会经常处于恐惧感之中,使得他们的身心、智力得不到正常的发育。经常受谩骂和殴打,或是经常目睹父母或家庭成员间发生暴力的孩子,在其成长的记忆中会留下灰暗痛苦的阴影,容易产生悲观、忧虑、孤独、自卑的心理障碍,和倾向于以暴力解决问题的心理。而这一切,对于孩子的学习、人际交往、生活上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

大家都认可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有过家庭暴力伤害经历的孩子,在其行为方式上会产生更多的消极影响。父母的家暴行为一定会成为孩子攻击性的行为示范,孩子会模仿父母的惩罚行为,依照父母暴力示范性行为攻击别人,从而引发针对父母或其他人的暴力性犯罪的发生,这也是未成年人实施暴力型犯罪的原因之一。而其长大成年后也有极大的可能接受并使用暴力实施与他们的子女身上,成为家庭暴力新的施暴者,使得家庭暴力的恶果周而复始恶性循环。例如2013年重庆10岁女童虐婴事件,女童先是将邻居小孩抱进电梯内,进行拳打脚踢、提、摔等伤害行为,后将小孩报到楼顶阳台栏杆逗玩,致使小孩从25楼坠下。经调查重庆女童自小有暴力倾向,更重要的是媒体报告显示女童自小曾多次受其父母的家庭暴力。这起案例充分证明了在长期经历家庭暴力的环境下,10岁女童也沾染了暴力习性。

    四、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措施

    1、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普法宣传

 家庭暴力来自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往往孩子还要依附父母的经济支持、生活的辅助才能生存,对于孩子遭到家庭暴力后,往往是恐惧、绝望但又离不开家庭。因此,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就是转变父母或家庭成员的思想认识,子女并非私有物品,要从内心明白自己的孩子的人身、健康权也是需要尊重和维护的,要转变父母有权通过训斥、打骂等暴力手段管理、教育子女的错误思想,从而摈弃打骂等暴力的教育方式方法。同时还要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味地忍让只能换来更多的家暴,学会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通过公安部门、妇联、居委会等机关、组织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只有思想认识上的转变才是从源头上制止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

 这方面具体措施需要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新闻媒体,以及组织律师、教师或相关人员深入社区、农村、厂矿企业等,对相关人群加大有关未成年人权利和权益维护方面的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对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活动,让未成年人明确知道自己遭受家暴后,如何采取正确的措施来保护自己。

 2、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执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家庭暴力往往被人们认定为家务事,以往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包括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时,会被告知家务事、不严重而不对施暴者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助长了施暴者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确立了告诫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如依法严格履行及时出警,对施暴者给予严厉批评和教育,对严重的施暴者给予惩戒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立案追责等职责,将既能及时地、有效地避免受害人在单次家庭暴力事件中遭受更为严重的伤害后果,也能避免重复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如淄博市公安局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下发了《全市公安机关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通知》,明令要求各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要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立”。

    3、民政部门尽快出台配套制度,依法落实紧急庇护制度

反家暴法确立了紧急庇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这项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即使受到家庭暴力,也无法摆脱对父母的依赖所设立的。例如,新疆生父将孩子锁在羊圈事件,当地公安部门也进行了干预,对施暴者采取拘留措施。但是作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被刑拘后,导致施暴者的子女没有人照顾,面临着更加严重的状况,无奈之下经过综合考虑还是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紧急庇护制度的意义就在于让未成年人既能摆脱父母作为施暴者的侵害,还不至于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陷入困境,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免受家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4、提高学校(含幼儿园)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的作用

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在两三岁入托,开始了接受社会系统教育的人生历程。因此,幼儿园或学校成为未成年人除家庭之外的最为关系密切的场所。如果未成年人在家庭里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侵害,学校具有及时发现和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有利条件。因此,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暴后被学校察觉的,学校不能再以家务事而置之不理,而是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对受伤的未成年人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给予训诫等惩罚措施,以避免反复对未成年人进行家暴,避免家庭暴力严重后果的出现。同时利用学校的便利条件,组织对未成年人进行反家庭暴力的主题教育,提高其自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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