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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套路贷”七大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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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5 15:46:45
分类:学术研究

    徐景津 

 

【民间借贷】徐景津律师:揭秘“套路贷”七大套路

 

什么是套路贷?

顾名思义,套路贷即为以贷款为名精心设计的陷阱。套路贷是隐藏在“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犯罪,往往包含合同诈骗、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事实。

套路贷为什么可怕?

套路贷的受害人,往往会在一两年内欠下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息,最终不得不以自己的房屋抵债,陷入流离失所的境地。最可怕的是,这一连贯的加息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使得受害人几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驴打滚、高利贷,这些字眼都不足以形容这一类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边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另一边是对风险并没有足够准备的社会普通阶层。(载于2017年3月16日《南方周末》“3·15专题”《可怕的“套路贷”》)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不是每个人口中的事实。套路贷,把证据链条做成了法律上完美的闭环。

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会以特定员工的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变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刻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伪装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偏偏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调取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留证据。

这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如何远离套路贷?

近日,徐景津律师做客《法眼看天下》栏目,揭秘“套路贷”七大套路。以民事诉讼维权,受害人会发现套路贷公司持有合法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还款协议、甚至是经过公证的代卖房屋授权委托书,所有的证据构成完善的证据链条,在法律上没有纰漏;以刑事诉讼手段维权,则往往会被告知经侦部门不插手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

 

 

 

 

套路一 阴阳合同

 

梳理以往的案例,社会经验较少的年轻人、急需资金周转的赌徒、小老板,极易成为套路贷的肉鸡。签下普通的借款合同之后,套路贷公司会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及合同。此时套路贷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借款人急需用钱,往往会同意签署数倍金额的合同。

 

套路二 砍头息

 

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套路贷公司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套路贷公司会与借款人一同前往,他们先将欠条上允诺的金额打入借款人卡中,接着让借款人取出全部现金,然后当场拿走其中一部分,但借款人却无法拿到还款单。此时银行流水显示,借款人拿到了全部款项。

在这一步的操作中,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实现了完美互证,证据链条做到了非常完善的程度。如果借款人无法提供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套路贷公司已经当场拿走了砍头息,法院有极大可能认定本金数额认定为套路贷公司打入银行卡的数额。


 

套路三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套路贷公司非常注意把控风险,为确保后期闯入房屋驱逐住户时不被公安机关阻止,套路贷公司会提前以“防止借款人无力偿还”为由,要求借款人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显示,借款人已经将房屋租赁给了小额贷公司员工。租赁协议让催款人合法地拥有了一段时间的房屋居住权,催款人上门讨债的行为也不至于因寻衅滋事或者非法闯入他人房屋遭公安机关逮捕。借款人更可以以租赁协议为由,合法地将此前的住户赶出房屋。

一些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很懂得“规避风险”。他们往往会要求有房的借款人网签房产,房产一旦网签就不能再交易,这对借款人是一大制约。同时签署2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这样就可以“合法”地占据借款人的房产,转租以牟利。(载于《解放日报 上海观察》

 

 

 

 

 

套路四 进行代卖房屋授权的公证

 

 

为更快速地变现房产,套路贷公司还会提前签署代为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并前往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样一来,无需借款人到场,房屋即可被拍卖。

    有“小额贷款公司”专做浦东无业“拆二代”的生意,原因就是看中了“拆二代”家中有房,一旦难以还款,还可以卖房还债,放贷“得手”的可能性更大。(载于《文汇报》)

 

 

套路五 网签房产/抵押房产

 

为防止在变卖房屋的步骤中因房屋已被网签或已被抵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出现,套路贷还会提前做好网签、抵押登记等工作,将房屋变卖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套路六 玩失踪

 

做好了以上所有准备,套路贷公司就会静待借款人违约。如果借款人筹措到了款项、准备履约,套路贷公司会尽量阻止借款人履约。如,电话不通、联系不到、出差外地等。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然而缺乏法律知识的借款人往往不知道提存制度的存在,或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找不到人正好就不用还钱了,导致自己一步步陷入违约的陷阱之中。

 

套路七 平账


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被违约”,套路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平账即由另一家套路贷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也就是俗称的“拆东墙补西墙”。

每次平账,上一次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都会重新转为下一次借款的本金。重复以上套路的结果是借款人不断违约不断借钱,最终累加为高额债务。


 

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不是每个人口中的事实。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会以特定员工的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变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刻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伪装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偏偏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调取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

 

 而借款人方面,则基本无法提供任何相反证据。

徐景津律师认为,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十分微妙,在一方当事人举证能力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建议公安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机械执行“不介入经济纠纷”的纪律,从有无涉及暴力催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合同诈骗等方面进行甄别,不应拿出借条就认定一定是经济纠纷。

同时建议法院方面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帮助举证能力相对较差的一方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但同时,也提醒市民朋友,法律讲求证据,法律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要求公安主动侦查立案、要求法院主动查清事实,是一种期待和愿景。但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在警力、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因借款人证据缺失导致公安不立案、导致法院判决借款人败诉,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预见的结果。

简单来说,“帮你是情分,不帮是本分”。所以市民朋友不应把希望寄托在事后的法律途径维权上,而应在陷入骗局之前就仔细甄别、提高警惕,避免中了套路贷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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