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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分赃多少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浏览次数:2509 次
时间:2017-07-06 16:20:24
分类:学术研究

【咨询案例】

我儿子高中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狐朋狗友,整天凑在一起喝酒、赌钱、泡吧等。家里给的钱不够他们挥霍,他们便结伙去偷,去强拿硬要,吃饭不给人家钱,干了不少坏事,我多次批评他也没用。五天前在偷一辆汽车时被当场逮住,现在他已经被刑事拘留。听说他们一共偷了十好几万的东西,不过我知道我儿子并不是每次都参加,有几次他没参与。并且我给儿子的零花钱多一些,他不太缺钱,分赃的时候他分的比较少。公安的人说要按照他们偷的全部数额论罪,我认为应该按照我儿子分的钱论罪,到底应该按哪个数额论罪?

另外,我去了看守所几趟,只允许存点钱,不允许我见他,我很着急,很担心,我想问问我什么时候能见到他?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这牵涉到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和主犯、从犯的问题。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一致,在理论上也有几种不同的主张,具体有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和参与数额说之分。

分赃数额说是指按照各犯罪人各自分得的赃款数额作为其犯罪数额的做法,分赃数额说容易减轻主犯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的有些犯罪人,可能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但是在分赃数额较少或没有分赃的情况下,或者在共同犯罪既遂、但尚未分赃的情况下,以及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分赃数额说显然与事无补,无法解决问题。

犯罪总额说是指全部罪犯按照全部犯罪金额予以处罚的做法。采用犯罪总额说,对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加区别,特别是在存在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加次数有多有少的情况下,如果一律按照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负原则之嫌,同时,采用犯罪总额说也与刑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也是参与说。

参与数额说,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司法机关同时会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予以定罪处罚。既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也与刑法中关于共犯的规定相一致。

  除非司法机关认定他们已经形成犯罪集团并且认定你儿子是首要分子,否则,司法机关应该以你儿子所参与的那几次盗窃行为的数额,并考虑你儿子在这几次盗窃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对其实施处罚。至于其分得赃款的多少只是酌定的处理情节。你儿子没有参与的那几次盗窃活动,司法机关不可能追究其责任。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他们已经形成盗窃集团并且认定你儿子是首要分子,你儿子就要对所有的犯罪数额负责。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你儿子只是从犯,依法还会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目前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你儿子属于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的人员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提审并继续侦查。直到将来判决结果生效,或他被取保候审回家,或最终被判处缓刑、认定无罪而获得自由,家属不可以会见他。但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况并提出申诉;还可以到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在检察院批捕的时候提出没有逮捕必要的意见;将来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出庭。希望你尽快为你儿子聘请律师,鉴于案情比较简单,最好在你儿子被关押的看守所所在地区聘请律师,便于及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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