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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律师函,可不仅仅是合法的恐吓信 -----从律师函的作用浅谈律师函的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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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6 16:27:20
分类:学术研究

      律师函作为律师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在调解当事人矛盾,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往往有着“一纸文书解决百万纠纷”的功效。因此有人说,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诚然,律师函作为一种律师事务所授权出具的法律文书,因其具备强烈的法律后果预警性,确实具有与生俱来的震慑力,但是,律师函的本意乃至精粹,仅仅是威慑吗?显然太片面。本文试着从几个角度阐述一下律师函的意义及制作规范、注意事项

   律师函的定义及法律效力

律师函,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并求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书。律师函的出具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函文本身不同于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并不具备当然履行的法律效力,其制约后果也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对于旨在完成告知义务类的律师函,其法律效果则明显要强于一般的邮件、通知书、告知书等。

律师函的作用

1、信息传递功能。如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仲裁前通过寄送律师函来达到顺延诉讼时效的作用。

2、告知功能。用律师函发函的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3、解除合同功能。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4、化解纠纷,调解矛盾。通过发律师函可以促使对方正确面对矛盾纠纷,引导矛盾双方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促成庭前和解,庭外和解。

5、心理警示预警功能。如针对诽谤、造谣等不法侵害,通过律师函阐述的法律后果给侵权人以适当的违法预警,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功能被广大明星积极使用。又比如在追索欠款案件中,通过对法律后果及追索成本的评价,通过发函指出问题的严重性甚至告知违约成本,促使对方以较小的成本支付欠款,同时又能最大限度的挽回客户。

出具律师函的必要性

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出具律师函?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律师在要确定使用律师函时应首先对必要性予以审查。如有的案件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时,使用律师函不仅达不到效果,反而提醒对方我方要采取法律手段,打草惊蛇。

出具律师函的三步走原则

委托方往往希冀律师通过加强律师函的警示性及震慑性来较迅速较低成本的达到诉求目的,而多数律师也往往为了迎合客户要求将律师函的法律后果法律代价人为夸大,甚至歪曲事实,这样一封不负责任的律师函往往即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会容易激发对方的对抗情绪,激化矛盾。笔者认为,律师函的基本作用应首先是告知功能,其次是通过律师的介入以一种较温和的方式处理纠纷的调解功能,最后才应是警示震慑性功能。笔者最近恰因为律师函的问题和我所孟主任、申主任进行交流,孟主任提出一份优秀的律师函应当至少由三封律师函组成。第一封告知对方律师掌握的基本事实,如有不符及时联系律师,以作调整。第二封提醒对方或者建议对方最合理的解决纠纷路径。第三封才是警示对方如不能积极履行义务,将面临如何的法律后果。笔者将这三封律师函归纳为出具律师函的三步走原则,一告知二建议三警示。这样既不失律师的严谨,又能高效合理的警告对方。

出函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律师函并不意味着进行诉讼,但出函之前不能盲目听取委托方的陈述,而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委托方对事实的陈述明显虚假,或者证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律师如不加审查盲目出函,往往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函的禁忌

首先不应把话说得太死、太满。律师函毕竟没有法律强制力,过度的警告往往带来极高的反感。本来双方矛盾还不算激化,结果因为一封火药味极浓的律师函失去了和解可能。对法律后果应作出客观真实的阐述,严禁不负责任的“恐吓”

其次在阐述事实部分,尽量用“据委托人陈述”,“据委托方核实”等字眼,禁用“据本律师调查,据本律师查证”等语句,因为一旦实际情况与出函情况不一致,自己会陷入被动。

最后,律师函是律师出具的专业文书,行文用字应准确,内容简洁明了,不应出现错别字。律师以严谨性及学术性著称,如果一份律师函错别字过多,语句不顺,不仅不能奏效,反而会让对方轻视己方,画虎不成反类犬。

律师函制作的基本内容规范

律师函一般分为前言及正文,结尾三个部分。

前言

律师函的前言部分主要表达清楚寄送单位或个人,受托事项,情况概述即可。如:*****公司: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委托,就工程欠款一事致函你处。

正文

律师函正文主要由事实陈述、法律评价及律师意见三部分组成。前文也曾提过,对于事实陈述部分应尽量用引言,少用断言。对于法律评价部分应尽量客观,如“贵司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将产生违约损失,增加合同成本”,禁用“涉嫌合同诈骗,将追究你司及法人代表刑事责任”等煽动性夸大性的评价。关于律师意见,律师应尽量保持客观公正,可多使用如“请与本律师联系商讨还款事宜”“如事实不符及时联系本律师”等中肯意见,不用或少用“本律师将行使律师调查权对你公司财务税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等激化性言论。

结尾部分一般署名出函事务所及律师姓名、律师联系方式以及附件等。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如有的案件矛盾确实激化,建议结尾部分直接留下委托人的联系方式,以防止律师过深的介入矛盾。

总结

一封合格优秀的律师函应当是专业、严谨、客观、公正同时又不乏回旋余地的律师函。两个关系绷紧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由于一个严谨专业协调能力强的律师介入而完美的缓和关系,消化纠纷。因此,一封火药味不浓又客观可行的律师函往往会比那种具有高度警告性震慑性的“恐吓信”更有实际效果。社会大众对于律师的定位是其学术性、客观性和严谨性,而非律师的震慑性,所以只有充分发挥律师职业的职业技能与人格素养,才能将法律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完美的履行律师的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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