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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山东天矩律师的专业素质,促进业务交流与合作,积极践行《律师法》要求,配合国家“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响应司法部“创先争优”的活动号召,充分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23日开始,利用自身办公场所会议室,于每周五下午3点举办“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法律大讲堂”系列公益讲座。
法律大讲堂有四大特点:一是免费,该系列讲座属公益性质,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开放性,活动向天矩所外的律师及其他对此活动感兴趣的社会人士开放;三是长期举办,除节假日外,每周一次;四是实力雄厚的专业队伍,有二十余名执业律师作为主讲人参与。
    联系方式:0533 - 3113707    邮箱:sdtjlaw@163.com
税法I增值税
主讲:王耀国
时间:2011年7月23日 9:00
地点:天矩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
课件:

今天跟大家学习增值税之前,先谈三对概念:纳税人与负税人、直接税与流转税、价内税与价外税。

纳税人: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二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主要是由接下来直接税与流转税所引起的。

由价格与价值是否相背离,是否会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分为直接税与流转税。直接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例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流转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则不一致,例如三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各个企业,负税人则为最终的消费者。流转税构成了我国税收的大部分,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平行的关系。

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划分标准是税金是否包含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包含在价格之中的就叫价内税,我国大部分税种都是价内税例如营业税和消费税,不包含在价格之中的就是价外税,例如增值税。此二者的主要区别外观上是计算不含税销售额时一个要1/1+税率,一个要1/1—税率,此外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的,我国之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物价都是国家统一定价,但商品供需是有变化的,这时国家调节供需的手段主要就税收手段,将税收含在价格之中,这时国家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就调节了价格,而价外税则与之相反,在此不再赘述。价内税与价外税最重要的后果之一,举例来说明一下,去饭店吃饭,饭店要交营业税,由于营业税包含在价格之中,饭店不开发票,就能达到降低价格的目的,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不含在价格之中,所以商家会主动提供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英文缩写value-added tax,VAT) 针对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增值税分为三种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较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的主要变化是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上述概念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全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含)以下

全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含)以下

一般纳税人

全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

全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货物【8项】

特殊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9项】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收入【12项】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5项】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收到代销清单;②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③发货满180天当天。(2)计税销售额:手续费、佣金不得扣除。

2.销售代销货物:(1)计税销售额;(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营业税=手续费×5%)。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共同点:(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不同点:(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要做进项税转出(成本价)。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   4~8项:视同销售  计算销项税额(①售价;②组价;)

视同销售                用于4~5项:不得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额转出(成本价)   (原因:最终使用)

          购买的货物    用于6~8项:视同销售   计算销项税额(①售价;②组价;)(原因:向下一环节移送)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①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③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为

判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

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

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  ①分别核算:征两税;

核算水平:②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销售货物(增值税)     购进货物(进项税)

公司(兼营) 

            服务业(营业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转出)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9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并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品定价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纸张印刷企业自购,按货物对待,增值税13%;纸张出版单位提供,按劳务对待,增值税17%)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交营业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0.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纳税人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1.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征收增值税;

12.★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委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5项】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增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货物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以前环节的已纳税额)÷货物在本环节的销售额×100%

增值税税率对应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税率为17%此税率相当于价内税的14.5%。(1/(1+17%)×17%)

(二)增值税税率的类型:【4种】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列举货物;

3.零税率:出口货物;

4.其他货物: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记20大类;具体范围中记特例(即不属于13%的货物有什么)】

记大类(共20类):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食用盐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1.农业产品:

(1)植物类:

①粮食: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蔬菜: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茶叶: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园艺植物: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胡椒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⑥药用植物: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①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畜牧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也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自来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免征增值税。

12.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4.农药: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清毒剂等),不属于农药范围。

16.农机: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农用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四、增值税征收率:【4种】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

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规定:

(1)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免税品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12.31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个人

除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3.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增值税的减免税类型:免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规定法定征收率、起征点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13%)。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3.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4)有机肥;

4.军队军工系统  

5.公安司法部门

6.资源综合利用: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①再生水;

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③翻新轮胎;

④生产原料中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7.电力:

(2)三峡电站: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葛洲坝电站:自2003.1.1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应税收入17%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4)黄河上游水电开发:自2004.1.1起,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8.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2)医疗卫生机构:

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③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3)血站: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4)国产抗艾滋病药品: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5)供应非临床用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9.修理修配: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10.煤层气抽采

1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免税。

12.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征收率为4%

13.进口仪器、设备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5.软件产品: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16.债转股企业:免征增值税。

17.供热企业:在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

18.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9.增值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具体起征点由省级财政厅和国税局确定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1)按月计征时  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月5000元、日200元

               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

(2)按每日(次)计征时:销售额150~200元

六、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7%(或13%)    准予抵扣       不予抵扣(10项)

 


 

价款     特殊  视同 凭票扣税  计算扣税

+价外费用   销售   销售 (2票)      (2项)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额税的计算,围绕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价外收入是指价格之外向购买方收取,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例如: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③消费税税金: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含消费税税金。(2)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款不应包含在销售货物的价款之中;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并未从中收取额外费用;

④符合条件的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1)需要换算的情形:

①混合销售的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合计,其中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视为含税销售收入;

②价款和价税合并收取的销售额:A 价税合计金额;

B 商业企业零售价;

C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D 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E 逾期包装物押金。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核定销售额:在两种情况下使用:(1)8种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的。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

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公式中有从价定率的消费税时,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

4.特殊销售:【5种情况】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三种折扣】

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如果双方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业务只有销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进项税额:

1.含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以法定扣税凭证抵扣(以票扣税)

计算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

(1)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①其他规定:A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B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C 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期限额不得予以抵扣;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抵扣范围:外购货物、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③运费抵扣的基数: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保险等杂费(运用加或减法)

                      运费×7%+货物VAT      进项税                      

      购货:支付运费  运费×93%+不含税货款  采购成本

运费                  收取运费   价外收入    销项税

销货                  运费×7%    进项税

                      支付运费  运费×93%    销售费用

(假如货物的税率为13%,则上述公式中的分母就是1.13,运费/1.13×13%)

(5)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共10项,重点掌握3~7项】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析1】从原理理解;

【解析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3】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解析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记住】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上述第(3)~(6)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方法如下: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支付运费×7%              进项税额

运费   成本中的运费/(1-7%)×7%   进项税额转出

       运费/(1+17%)×17%        销项税额

(2)无法准确确定需转出的进项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实际成本×税率

(3)公式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

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税规定: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要求: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运费发票:开票之日起90天内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1)进货退回或折让: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交少缴增值税,按偷税论处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注意】: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

4.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处理: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0,余额为留抵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6.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处理: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拖欠的查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纳税额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

1.进口货物征税的纳税人

2.进口货物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1)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注意问题:①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包括在国外已纳的任何税额)

②进口环节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可以凭海关的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八、申报与缴纳: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期限:1.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注意】1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报缴税款期限: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3.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6项】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销售旧货。

十、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1.基本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基本要素:退(免)税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地点、预算级次等。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①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②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

③外商投资企业;

④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2)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主要是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

①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②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详见六、部分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

③出口免税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

④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                          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外);氯和染料等化工用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炭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等。

⑤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以及其他企业通过借权、挂靠出口的货物也不能享有出口退(免)税政策。

(3)出口退税率: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

①增值税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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