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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讲堂有四大特点:一是免费,该系列讲座属公益性质,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开放性,活动向天矩所外的律师及其他对此活动感兴趣的社会人士开放;三是长期举办,除节假日外,每周一次;四是实力雄厚的专业队伍,有二十余名执业律师作为主讲人参与。
    联系方式:0533 - 3113707    邮箱:sdtjlaw@163.com
《合同签定履行中的风险与防范》
主讲:谭娜
时间:2012年6月9日9:00
地点:天矩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

《合同签定履行中的风险与防范》

谭娜律师:13583381988(手机)

05333113707-800 (传真)

http://www.sdtjlaw.com/

引言:

大家好!今天讲座的题目叫《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风险和防范》,我们可能经常会遇到经营过程中的像这样的疑问:我们在跟客户签完合同以后,总是自己很诚信地履行合同,但是往往总被别人骗;再就是觉得对方违约了,没按合同办事,但是,把合同拿出来一看,好像还没有办法追究;还有的情况呢就是感觉我自己很有理,那么打官司一打就输了,因此,往往很很无奈,到底什么原因呢?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很大程度上还是合同签的不是那么完善,对自己不是特别的有利。

我们今天对这些问题做一下分析和预防。

讲三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 概述(简要介绍企业经营面临哪些风险)

第二部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第三部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第一部分  概述

那么,企业在经营中通常面临哪些风险呢?我总结了一下,可能主要是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自然风险。像如,汶川地震、南方雪灾这样的情况,刚好货物在运输途中,碰到雪灾,结果延误了,这都是可能碰到的一些自然风险。

第二个方面就是商业风险。企业经营肯定面临商业风险,那么主要的商业风险一般往往是经营决策上的失误,这个来源于企业自身。比如,买卖合同,那么由于对市场价格的预测不准确,本来想买回来之后,能卖一个高价,结果由于价格下降,导致自己受到损失。

第三个就是法律风险。A我们说,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往往很多情况下是以法律风险的形式显现出来的,最终可能落脚到法律风险上。举例来讲,货物运输过程中遇到雪灾延误,如果签的合同里边,关于这样的情况有对承运方有免责的条款的明确约定,相对来讲就对承运方比较有利一点,如果没有,我们知道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那么如果一旦不被认定成不可抗力,那对承运方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说,自然风险、商业风险最后往往落脚到法律风险上。

B另外一个就是说,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往往是或然的、偶发性的,作为企业经营来说不可能经常判断错误或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所以,概率相对来说较小。但是对法律风险而言,只要是在搞经营,只要双方订立合同,就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说,法律风险是无时无刻不在的。

C除此之外呢,法律风险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相对可控的,而且对于法律风险而言,如果风险控制好的话,可以降到最低限度。不像自然风险、商业风险,那么有的时候令人无能为力,

法律风险具体有哪些呢?法律风险通常不仅仅是合同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个,刑事责任风险。对于刑事责任风险而言,听起来可能觉得比较远,但实际上不是这样,我统计了一下,在我国的刑法里边,关于单位犯罪的罪名有100多条。就是说,只要在日常经营中,如果自己注意不到,就有可能触犯100多个刑法罪名,举例说明,刑法规定“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大家听起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被骗了是犯罪,当然它这个犯罪构成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要达到的一定的数额,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我们说实践中是有人被用这个条款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介绍一个案例:甲公司是做食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进口的民营企业,从国外进口很多种类的产品,进口要上关税的,并且不同的种类,关税的税率不完全一样,甲公司对自己所进口的产品的税率不是特别的清楚,另外,所有这些做进口的企业,有时为了方便,而把报关的这道程序外包出去,关于进关、报关、上关税,所有这一套,一般都会外包给一个报关公司,就是说这个民营企业他只负责从国外订货,是国内的销售。甲公司在年初的时候,对下一年度进口计划进行招标。结果甲公司负责人被以走私罪追究的刑事责任。为什么?我们知道,走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什么叫走私,采取瞒报的方式,或者变更种类的方式,总之弄虚作假,把应该上多的那个关税降下来,降成低关税,就叫走私。我们说甲公司自己是把整个报关程序都外包出去了,他确确实实是没有参与报关公司的工作,但是报关公司为什么能够中标,因为价格低,为什么价格低,因为报关公司把它那几百种的种类里边,把关税高税率的那些做成低税率的这种品种,这样的话,报关的时候关税就降下来了,这样给甲公司的价格就低了。

根据最高法院跟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主观上构不构成走私,有没有走私的故意,实际上主观是在人脑子里的,一般看不出来,但是,只能从客观行为上推断主观上有无故意,那么关于走私罪,具不具备主观故意的判断标准就是,甲公司如果知道别人给你的这个价格,比他进口的原值加上关税低的话,就推定该甲公司有走私的故意。就是说,他的食品假如是100块钱,上关税要上50元,那就是150元,那么报关公司报过来的是120元,他就让这报关公司中标了,那么报官公司就按照120元给他,实际的成本应该是,他买东西的100块钱加50块钱的关税,报关公司只上20块钱,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推定该进行进口的企业也具备走私罪的主观故意,所以这个案件最后就是以走私罪追究他刑事责任。但是,鉴于甲公司确确实实没有参与报关公司的这个走私行为,并且确实不见得对于税率个个都那么清楚,但最终对该公司负责人还是判三缓五,所以说,刑事责任风险是最大的风险。

第二个风险是行政责任风险,什么是行政责任风险?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到行政机关的一些管理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如果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某些行为不当,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这就是行政责任风险。

根据不完全的统计,我们国家目前行政类管理类别有三十余大类(公安、消防、质监、税务、大概有三十大类),而行政机关能够管到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就有一千多种,所以说,企业经营中的第二个法律风险,就是行政责任风险。

第三类风险是最常见的,只要是从事经营活动,就肯定面临的风险,就是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中,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侵权责任的,一类是违约责任的,所谓的侵权责任指的是没有合同的约定,而一方侵犯对方权利,如:人身伤害。还有一类就是违约。对于企业经营来讲,违约是最主要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是我们今天讲的这个主题。

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里的合同主要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署的约定双方有关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般应当写明一下内容:标的物是什么,价格是什么,数量是多少,什么时候交货,怎么付款,类似于这样的,关于合同我们国家目前归置合同的法律,最主要的就是1999年10月1号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分为三个部分:总则、分则、附则,附则就一条,分则规定了15类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它分章的把十五类合同加以规定。

合同法的五项原则。自愿原则是第一位的,双方是自愿来签合同,不能强迫,第二类就是平等原则,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平原则,合同双方既然是自愿签订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签的合同要公平,不能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那一方就有权撤销,第四个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用俗话讲,一是一、二是二的原则,大家签合同履行合同,包括签订之前签订之后,有一是一,有二是二,大家要诚实,要守信用。最后一个原则,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不能扰乱社会秩序的原则,就是你们双方签合同可以,但是不能扰乱社会秩序,不能损害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法的五个原则。

我们说合同法的立法目是为了促进交易,合同只要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尽量都让它是有效的,能够让它能够达成这种交易的话,那么才有利于经济搞活,也就是说要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该尽量的把权利交给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自己来约定,避免政府干预的成分。这种精神同样也体现在另外一部很重要的法律里——公司法,我们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那么,有的公司股东变更没有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像公司股东变更了,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违反了该条款是否是无效的呢?我们说,这里的强制性规定,特指的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这么做,就是无效的,或者就是明确规定不许这么做的、禁止这么做的,这些才是强制性的规定,而不是像这种股东变更需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交易的一个体现。

 

第二部分  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和防范

签合同首先面临的是跟谁签的问题,《合同法》中规定了三类主体,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法人,还有一类是其他组织,介绍一下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客户是自然人的情况(相对于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而言)

①  调查客户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常规审查)

②  审查、核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信息

应对:审查、核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信息,特别是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应当签订进合同中。以防在收取货款的过程中找不到人或者遇到诉讼无法确定被告。

二、 客户为法人单位的

      首先,介绍什么叫法人?法人就是原本是一个组织,但法律拟制成为一个人。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场所,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最重要的是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说法人的财产和法人的组成人员、股东的财产是严格区分开来的。这一点体现在很多地方,其中,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如果公司欠了对外欠有一笔债务,那么只能以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公司来清偿,那么,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及处理与诉讼有关的事务,如果不及时成立清算组的话,那么,作为债权人可以追加公司的开办人(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没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股东承担的也只是清算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法经[2000]23号函)。

其次,与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①以及要调查客户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的审查。②事先应当审查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否正常经营,审查最近一年通过工商年检的情况)、资质证明(审查该单位是否有相应经营权);③最后在签合同时,要注意合同公章和你考察单位的名称是否是一个单位。如不是一个单位,签合同的单位有可能没有履约能力,那么,公司将面临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的法律风险。

另一类主体是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组织、私营企业、再就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都不是独立的法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所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能按时收回货款的风险极大,因此,在与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除了进行常规性的身材外还应当注意: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核实其是否依法设立。因此,《民诉意见》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就是说可以执行法人的财产。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与合同主体相关的情况,跟大家介绍一下:一种情况就是虚构主体的情况,明明不存在的一个公司来签合同,这种往往带有合同的诈骗性质,所以说平时在签合同的时候,要核实对方的主体资格,我们说只要具有了防范意识,这个是能够防范并且避免的。第二类,叫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情况,比如说,冒用一个比较大的有资信的单位来签订买卖合同结果对对方掉以轻心,也没有审查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其次,主体核实之后就是合同内容的签订。关于合同的条款怎么签,可能一般人会认为,合同尽量签得越详细越好,把每个操作步骤都在合同里面约定明白,我们说其实不是这样,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合同约定的越详细,就意味对合同的履行人员的要求就越高,相应的履行成本也要增加。

比如,买卖合同中,为了避免卖方把货交给买方后,买方不承认收到货物,则对于交货方式、方式运输以至于买方谁来收货都有着明确的约定,写明签收只能由买方的某某来收。我们说这样的约定能够避免一定风险,但同时会导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送货人员必须有这个样一个意识了,就是必须找到该特定的人签收了之后,他给我的收货单,才算我把货交给他了,别人签不行。但实践中往往是签合同的时候大家抢着签,签完了之后,合同拿回去放档案库了或者就直接放到一边也没人管,履行合同是另外一拨人了,履行时往往看也没看就发货,那么这种情况,会导致的后果就有可能是,真的对方没给钱,找对方要的时候,对方说我没收到货,那么拿出收货单一对,签收的人买方说我们没这个人,国有企业还好办,对方是个国有企业,一般他也不会赖帐,那么国有企业一般它都有这个人是他的正式职工的话,它肯定都要给他上保险,你总能证明他是他的职工,他一般也不会否认,但是民营企业,有的时候很难说,民营企业职工流动性很大,也有可能,确确实实你找他要钱,起诉的时候,这人真的就不在他们单位了,他想找都不见得找的到。另外呢,你要想证明这个人就是他们单位的,也挺困难的,如果这个单位很正规,真的给这个人上了保险,可能还行,你到社保那一块查,你看这个人是你们单位的,你上了保险了,那么还能够证明,如果这个企业本身不是很规范,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这种情况,对不承认了,对于卖方来说就很麻烦,所以说,真的不一定是签的越详细越好。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对于合同的卖方而言向客户交付产品,这是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客户签收是很重要的问题。因此,应当定期与买方对账。如交货单据不完善,则应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与对方财务定期进行对账,确定阶段欠款金额,有客户单位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询证函形式。在签合同的时候要考虑到,签完合同,履行这部分合同的人员的职业素质怎么样,对于合同的管理程序是否完善及可能有问题,建议:最好的方法是建立一个合同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合同有专人的管理无论是签订、履行还是回款阶段都有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个就是关于有些条款,必须签的越明白越详细越好。比如,违约条款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呢,就是对方违约之后,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的问题,因此说很重要。违约条款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对方有些什么样的义务,一定对应着该义务,来设定违约责任,假如说有10项义务,就给每项义务,都对应违反了怎么办写清楚,并且该合同甲方有什么样的违约责任,那么,乙方相应的也针对该同样的内容设定违约责任,就是说双方的违约条款是一一对应的。

假如合同里的违约条款约定的不明确,那么就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了。我们说,像如合同中规定:“如一方违约,则罚金5%作为赔偿”这样的条款就属于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是合同标的的5%,还是质保金的5%,我们说不能确定。

《合同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它不会针对每个合同来规定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法》里规定的如果对方违约,那么要赔偿守约一方的损失。但实际上,我们会发现真的对方一违约了,给我们造成了损失,让我们来真的算出来有多少损失,不好算,让我再举出证据来,说我们有这些损失,就更难举,而且,经常有的人会问,你看我要不跟他签这个合同,我还可以跟别人签,我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你看他违约了,结果赔偿损失,我举不出来有什么损失,就没办法向对方主张。因此,商业利益、商业机会的丧失难以计算。那么你如果在合同里边,约定了,如果对方违约的话,直接赔偿守约方违约金的话就不需要再进行举证了,法官就可以直接判了。违约金一般可以约定一个数额幅度、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

我们说可以约定每延迟履行一日,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一,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这样,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明确,将来到法庭上的时候,你就可以减少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被告一方如果说不行,违约金过高了,那得被告来进行举证了,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来判断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是说,你的实际损失假设10万,你违约金约定了20万,就是你除了实际损失,你还要给我10万块钱的违约金,就等于20万元的违约金,这就不可以了,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以下的部分,这全都算是合理的违约金,即使你的损失只有10万,我要求你除了赔偿我10万元,还要在给我3万元违约金,这可以。你除了给我10万元,再给我10万元,这恐怕就不行了,但是实践中,有的时候,虽然约定高一点,由于对方不好举证证明你了损失是多少,其实你完全可以规避掉这一条。

所以说合同里边的违约责任条款,建议大家越详细越好。但是,也要注意,这个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也不能约定的过高,因为最高法院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合同法》里边也有明确规定,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对方可以要求适当酌减。我的损失是10万元,这个怎么举证证明啊,我就说我的损失可能是20万,所以说原则一定是合同里边的违约责任条款,要尽量详细明确具体,这是关于违约责任。

以上说的是违约责任条款。

再就是验收条款一定要详细:

有的合同约定验收期限过长,比如,规定180天,有的是没有约定。这样对卖方来说都狠不利。

还有的合同虽然规定的验收期限本身还算比较短,但对于在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情况下,经过多长时间调试仍无法正常使用时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而对买方很不利。如合同条款这样约定:“买方应当在货到及调试运行后5日内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组织验收,对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验收期满后3日内书面通知卖方,买方逾期未验收或怠于通知卖方的,视为验收合格。”我们说这是一个污水处理设备的买卖合同,卖方在供货一年内一直在进行调试并且经调试后仍无法正常使用,那么我们说验收条款就存在问题

因此,验收条款应当写明:买方不组织验收如何处理、如经安装调试后无法使用怎么处理,这些都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验收条款尽量规范、完善。

以上是在合同中应当尽量明确的条款。

关于定金的问题: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收取的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在现实中常见的有两种:

一种是订约定金:又称立约定金,它是为了保证订立合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另一种是违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后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 定金的定是立定的定而非订立合同的订。则起不到定金的作用,如果对方故意用错的定字,或许是别有用心。2 定金超过合同标的20%部分无效,视为预付款。

 

再就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不太重视,但一旦发生争议涉及到争议解决的成本、双方耗时以及人力物力等原因,往往就重视起来了。我们说,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仲裁和诉讼,仲裁指的是到仲裁委员会不公开审理,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明确签订仲裁条款或者有仲裁协议,并且明确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明确、或者是说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原告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那么,该仲裁条款无效,就一定是诉讼解决了。仲裁的优点是一裁终局,相对来讲,时间成本各方面少一点,不像诉讼二审终审。

下面我们再说诉讼,诉讼他是这样的,诉讼我们一般涉及到两个管辖问题,一个是地域管辖,就是我在合同里边约定一个,哪块儿的法院来管,对于合同的双方可以选择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第二个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不能约定。

简单提一下格式条款的问题。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好了,也没有跟对方商量,这样的条款。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声明:如有争议,以本公司的解释为准,我们说,这些都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如果发生争议首先按照通常解释,通常解释没有,就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进行解释,所以说,这就对于我们某些企业,如果你自己印的,平时为了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做一些相应的处理。否则的话如果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话,有可能是对自己是不利的。

在合同的签字盖章环节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合同往往不是一页纸的合同,通常有好几页,那么这种合同,大家在签订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盖上骑缝章,如果有修改的地方,就在修改的地方小签或盖章。这样免得产生争议,造成损失。有这样一个实实在在的案件,某单位经常会把他的工程发包出去,那么,这个工程做完之后施工单位会把工程一共花多少钱报上来作为施工的结算,建设单位应该给多少工程款,他都把施工单位报上来的这个工程计算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因为他自己没有这个能力来做审核,这是一个很专业的审核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完了之后,说他报上的数额高了,建设单位会砍掉那些,最后我们会按照这个在跟施工单位谈,施工单位同意了,我们按照这个给他支付工程款,以往都是这样这样,因为大量的工程往出包,所以他固定的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双方多年形成这种合作关系,就导致出现什么情况?经常那边报上来,这边也没跟会计师签合同,委托他审核的合同,先把活就给他了,他就做完审核再拿回来再补签一份合同,我们再按照这份合同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费用。后来呢,我们的这个顾问单位是国有企业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就不能单独只委托这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恐怕再审核就得到市场上招标啊,或者委托其他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核了,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就知道,说这个活儿可能是我最后的一个活儿了,下面我再能不能接到,就不一定了。那这个时候就动了一些脑子,这个工程也是一样,他先做完审核,回来补签合同,他回来补签合同的时候,也就是格式合同,因为双方已经多次签订这种合同了,他就拿来一份合同回来到我们这个单位来签字盖章,那这边肯定就要审核这个合同的内容了,一看合同价款这一块跟双方原来商定的不一样,大家原先商定的可能是大概200多万块钱,但是他报过来的变成了500多万,将近600多万的审核费用,当时这边就提来说你这个价格不行,你如果要是这样的话,那我们要重新谈判了,重新商量这个价格,对方说那就算了,那就改成200多万吧,因为他拿过来的是合同,他自己是在后面已经把章都盖好,骑缝章也都盖好了,一个合同大概7、8页,价款好像在其中的第三页,那就把价款这块儿调整,我带的有电子版,在我们这个单位的电脑上,把这一页打印出来,把那个价格修改成200多万,打印出来,把装订的拆开,把这一页放进去,原先那页拿出来,然后双方说那就可以了,就签字盖章了。我们盖章的时候就没有盖这个骑缝章,这个时候他们那个工作人员说,拿下来这个没用了,我就一块带走了,就把他原来将近600多万作废的那一页拿走了,回去了之后,他又把他拆出来,把我们200万真实的合同价格拿出去,把600多万的拿进来一订,回头找我们要600万。

那我们肯定不同意啊,说明明是200多万,怎么变成600万,协商解决不了,到法院,法官面前摆两份合同,我们说他那个合同不对,我们这份合同对,200多万是对的,法官说那把你那份合同拿过来吧,双方把合同拿过来摆到法官面前,他的那份合同上面,你想想他做的那个最初的那个,骑缝章也都清楚,最后一页盖着我们的章600万的,我们这一份呢,后面都盖着章,就中间价款那一页,没有骑缝章,因为当时他也没有带着公章再过来盖骑缝章,所以拿掉那一页的时候,就没有骑缝章,我们因为也没有盖骑缝章,所以这个骑缝章只有他的骑缝章,那么我们提供的那份合同里边那一页,没有骑缝章的印儿,那你说这种情况怎么办?怎么来判断这个案子,从证据上面来讲,我们肯定是没有任何优势,而且我们是绝对劣势,因为对方的说法是,我们签了就是600万,你自己回去换的,你看看你那一页纸也不对,什么都不对,我这一页纸张都是同样打过来的,壮丁的眼儿都对,骑缝章我都是完整的,你看你那一页给被你换掉了,我们是有口说不出来。

最后呢,一审我们就败诉了,肯定的,法官说我可能相信你们说的可能是真的,因为你们是国有企业,不至于赖这个钱,但是实实在在判案子就要按照这个证据来判,你们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我只能看这个合同,又没有别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了这个事情,那最后就判了,将近400万元的损失,二审的时候,最后双方没办法调解了,我们为了稍微挽回一点损失,没给400万,但是可能也给了不少,这个事就是由于在签字盖章环节除了纰漏。工作人员没有经验,出现这个问题,这里边有几个环节,如果注意一下,都不会出这个问题。

第一个环节抽下来的东西,把它撕掉了,作废了,就可以了,合同有变更的,在变更处要重新小签一下。第二个,对方拿过来,你换完之后你盖一个骑缝章,那跟这个就完全不一样的效果了,所以说,这就是活生生的一个例子,几百万元的损失,就是由于这方面没注意。再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经常签合同要到对方单位盖章,在我们这边盖完章了,就把合同原件该对方去盖,这种情况下,更是务必要把骑缝章盖上,这时候要是不盖骑缝章,回去之后他就想换那页就换那页。所以说一定要注意细节方面,不注意也可能出问题。

说一下最后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起算点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的应当在2年内起诉,或者在两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就可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见诉讼时效两年期并不是不变的,只要是你有证据证明,在这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从主张的那一天起,诉讼时效又成了两年期。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很多单位的欠款现状是:两年内不止一次向客户催收欠款,但没有证据,而造成诉讼时效的超期,导致失去胜诉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造成债权不能回收显然是个低级的错误,应当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对此这样的问题应当怎样解决:

1、 对于债权,即使收不回来也应当积极和对方对账并形成债权数额确定的书面对账单。

2 、通过特快邮寄的形式向债务人邮寄快件,在物品栏内注明催款通知,并保留回执及催款通知。

3、 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则采取录音、录像形式予以保存向其主张过债权的证据。电话录音应当有始有终、被录音人身份清楚且准确、录音内容对我公司有利而非有弊。

结语:略。

 

谭娜

201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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